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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4-01-25 作者:拼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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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精选10篇)。

每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是不一样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性是赖以生存的基础。规章制度给公司具体做事情提供的一个规范和流程,规章制度是部门和职工考核及评优选先的标准,规章制度时要怎么样才能制定好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的一些内容,阅读这篇文章后您一定会有所收获!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 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危险作业种类

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 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 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 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2

针对施工及生活场所用电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别制定本办法,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1、参加施工的专业电工必须熟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用电设施在布设时,应严格按照利于生产、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触电发生等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和漏电隐患的存在。

3、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安全规定。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穿过道路的必须套钢管埋地保护。

5、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并作到一机、一闸、一保险。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接地保护,严禁将工作零线用作零接地保护。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8、工地安装的变压器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平衡。

9、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用围栏防护,并备有灭火器材和安颈曛尽7堑绻と嗽毖辖咏缟璞浮?/FONT>

10、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11、遇雷雨天气时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12、施工现场临时照明

(1)室内照明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并不得和金属物接触。

(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紧密。

(3)保险丝应按负荷量装设,严禁用其它金属丝替代。

13、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其它不得进行操作。检修时应断电锁好电闸箱门或悬挂“正在作业,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标牌。

(2)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

(3)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做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作业警示牌或派专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经过认真检查后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方可进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3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3、定义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职责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记录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 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 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 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反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 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5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6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潜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107号),从九个方应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资料如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职责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透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用心性。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状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资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心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理解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施工企业应当选取能带给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潜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带给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透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带给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务必拥有必须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用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职责者作来源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状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务必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a)员工务必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职责者和领导职责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推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务必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zhèngfǔ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zhèngfǔ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职责者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职责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状况,不立即报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职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5)对事故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职责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职责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7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

三、 定义

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

四、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

生产管理部门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各部门、相关方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审批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监护人的职责

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

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

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

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

④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⑤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⑥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 2 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 36V 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定义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发生坠落

高处作业的分类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 6 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

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

能源介质作业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 60℃;有毒、有害、易燃、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 36 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

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

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

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

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

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请批准,同时要

做到: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

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

六、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安全管理员审查:

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

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

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7 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8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作业,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存在危险因素作业的管理,直接进行操作的员工,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严格执行电力部和供电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带电操作时必须有人在现象监护。

7、高空和登高作业,应先作安全检查,系好安全带,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脚垫要稳实,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牢记安全第一。

8、值班作业在四小时前不能喝酒。

9、配电室除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间的大门应配备挡鼠板并及时关锁。

1、实验室进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发生故障引发不安全问题。

2、实验室操作人员在进行配液等操作时,要注意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佩戴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安全。

3、车间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也应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规程,,确保安全有序顺利生产。

4、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时,按照规定检查应该检查的环节,然后锁门离开。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检维修、改造等项目中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转动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

第五条 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不合格的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危险作业申请。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对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基础上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审批单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实行一处一审批,不应用一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进行多处危险作业。

第八条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不动火、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用火。

(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申请重新审批。

(四)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五)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所在区域空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上注明。

(六)作业人员要清楚工作内容,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设置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隔离,排净易燃易爆介质,清除周围可燃物质。

(七)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八)电焊时保证接头和线路完好,防止发生漏电。在高处焊接或切割时,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对地沟、窨井、电缆等进行遮盖,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

(八)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九)作业人员离开检修现场时,应切断施工电源,搞好现场清洁。

第九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炉、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的各类施工作业,也即进入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的作业活动。

(一)作业单位应事先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合格才能作业。

(二)作业单位应事先向作业人员告知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准备好应急救援物资,设置警示牌。

(三)设置外部监护人员,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中断作业并撤离现场。

(四)因密闭空间环境较差,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实行轮班制。

(五)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需要用电时,应使用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七)受限空间作业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八)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九)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十)作业完成,务必清点作业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同时拆除各种警示牌。

第十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一)不能上下同时垂直作业,高压线下禁止作业。

(二)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能高处作业。

(三)避免夜间高处作业,如需夜间高处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围栏。监护人员要加强监控和联络,出现异常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安全快速撤离现场。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病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休息。

(七)高处作业人员应熟知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九)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坚固牢靠。

(十)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业时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带电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

(十三)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刚瓦、石棉瓦、瓦棱板结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十五)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是指在生产、检修和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一)吊装作业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派专人监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二)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三)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四)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及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五)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六)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七)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员应服从指挥,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1.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3.严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十二条 动土作业是指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指定现场监护人员,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避免夜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动土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五)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动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七)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监理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十)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车辆、人员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进行的作业。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安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四)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五)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七)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

(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切断与设备连接的电源,在开关箱或总闸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检修设备和处理故障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定值。

(十)项目实施部门每天应进行两次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十一)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四条 转动设备检修作业是指有驱动机带动的转动设备,如泵、压缩机、风机等检修作业。

(一)检修带电设备,先联系相关人员切断电源,在开关箱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三)拆除设备防护设施必须使用工具进行拆除,禁止用手锤直接击打,防止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四)对于正在运转中的设备,不准装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人员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启动。

(六)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第十四条 具体实施危险作业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部门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作业单位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危险作业列入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篇10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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