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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12-31 作者:拼职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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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规章制度5篇。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为加强本公司的工作安全,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安全工作的原则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3、遵循教育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4、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或通知有关部门。第二条、安全工作内容(一)用电安全1、办公区域内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改装统一由保安部负责组织施工,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安装、改装。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申请改变用电线路或安装用电设备,须提前告知保安部。2、工作人员每日下班时要关掉工作场所的照明、空调、微机、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电源。各部门就近关闭公共办公区域内的照明电源。3、每次使用会议室后,要负责关掉室内照明、空调、音像等电器电源,收拾好会议室卫生。4、禁止私自使用电暖气、热得快等功率大的用电设备。禁止携带易燃XX物品进入办公区域。5、各部门规范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并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二)防盗工作1、工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和工作日、值班期间有急事暂离办公场所,要关好锁闭办公室门窗。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锁闭会议室门窗。2、各部门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定人使用,未经办领导同意,不得转借他人和异地保管。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专柜保管,使用须履行借用手续。3、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安全存放、使用现金、票证等,定期检查账目,确保资金、票证安全;印章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存放印章,使用印章须履行登记手续。4、禁止无关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域,防止发生失窃及其他意外事件。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三)保密工作1、各部门各类会议研究事项,在未正式公开、公布前,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参会人员做好会议材料保管工作,不得向未参会人员泄露。2、重要文件材料专柜存放,不得明放于办公场所。3、微机、优盘、移动硬盘等办公设备不得擅自由外单位及其他闲杂人员使用。4、严格遵守各类电子设备使用规定,定期查杀病毒,严禁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严禁非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处理涉密信息。5、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防范网络安全,遵守保密规定。(四)其他方面1、出行安全,日常出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步行过马路时要遵守信号灯指挥,严禁攀越护栏;驾车期间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在驾驶机动车前饮酒,严禁酗酒闹事;出差期间,注意防火防水防电防盗,住宿宾馆提前看好消防通道,保护好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2、值班安全,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工作制度规定,发生紧急、突发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3、社会安全,提倡运用文明用语,反对各种不文明行为。第三条、安全工作教育1、公司应定期为职工开展安全工作教育培训。2、各部门组织职工进行的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的宣传教育。3、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找出问题,制定措施。第四条、安全工作检查1、职工每天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2、部门每周检查所属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职工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3、公司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4、公司领导结合重大活动和上级的要求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五条、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督查工作。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追究、奖惩并重、共同防范。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种校内外活动及校内外场所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依照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学校党委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七条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负责安全管理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政治稳定工作的传达、部署、组织落实等工作,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方面的安全工作,负责校园文化宣传审核安全,负责网络及各类媒体的舆情安全管理工作。

(三)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团委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定针对团委管理的各社团组织和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总体安全管理,负责实验室上课学生的总体安全管理,制定针对全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

(五)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工作处组织的集体活动安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负责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各类设施及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负责配合各学院处置学生外出和在校伤亡事故有关事宜。

(六)保卫处(党委保卫部):负责校本部校园范围内的政保、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和户籍管理,负责监督和检查校园范围内的总体安全工作,负责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实施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学校安全。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室等公共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管理。负责校园食堂及其设备设施和食堂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后勤管理处牵头签订合同的相关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校医务室医药卫生、防病防疫等安全管理。负责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定学校后勤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后勤服务安全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的各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图书馆内的消防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图书馆的教师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多媒体、网络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网络及内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体育学院:负责校内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在体育课授课前或授课后,负责检查体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确保校内体育设施完好,负责体育活动、体育教学的安全管理,负责体育器材的使用存放等安全管理。

(十一)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办公楼、实验室等区域内的具体安全管理,包括治安、消防、安全事故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本学院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

(十二)其他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4)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篇5)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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