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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31 作者:拼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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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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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登录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六条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车间操作员公司规定岗前培训时间为40小时。

    第八条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九条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单位内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年度和平时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生产淡季,由生产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全员相关的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员工入厂时的厂级和车间级培训内容,参见第十一条、十二条。

    第十四条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习在消防管理制度中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在班前会或班后会或部门、车间集合会议时,在布置生产任务、检讨质量等问题的同时,要讲安全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时,要公布调查处理的事故原因、预防措施、责任人处分等情况,以教育全体人员。

    第十七条可以采取各种教育培训方式,比如张贴标语、漫画,放映相关影视等。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员即驻地最高主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即管理部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最高主管核准之日起实行。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3

    旷课,有事必须先请假;不允许相互窜门不归家。

    2.不违反学校纪律,不乱写乱画,尊敬师长,尊老爱幼,杜绝以大欺小的事件发生。

    高坎等危险处玩耍;不骂人,严禁打架斗殴;不损害公、私财产,不践踏群众庄稼。

    4.严禁摘食野果子,不吃零食和变质食品。

    爬篮球架,翻骑栏杆、围墙,“荡秋千”;不准在室内和通道处追打、追赶及进行“斗鸡”等危险性游戏。

    刀具、管制品等器材进入学校,不准带玩具枪、水枪、注射器、弹弓等物品玩耍。

    打火机等火源,不准在易燃物品附近玩火,不准燃放火炮、烟花爆竹等易爆品。

    触摸电器,不随意靠近用电设施,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爬车辆,不许骑自行车上路,不准在公路上追赶、打闹、逗留。

    阻塞通道。

    塘、库、池洗澡;雨天不准淌水过桥,冒险过河。

    12.不准在水边玩耍,不准去水井处打水喝水。

    本制度张贴各教室,各班主任做到每天向学生讲,并根据不同时候有重点落实有关条款。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4

    一、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1、新员工包括:新进厂员工、进厂实习员工;

    2、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否则不准上岗;

    二、转岗人员安全教育

    1、工段之间的转岗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同新职工上岗教育相应内容;

    2、转岗为特种工种的,按特种工种上岗要求教育规定执行。

    三、重新上岗安全教育

    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应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做记录;教育内容同三级教育相应部分。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行车工、叉车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并定期参加复审;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培训: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一定时间的相应工种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技能鉴定合格的。

    五、相关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厂长、工段长、班组长上岗一年内经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2、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

    六、日常安全教育

    各班组每周至少一次进行安全教育,并开展宣传活动;

    七、违章、事故教育

    1、对于在日常检查中出现的违章者,工段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岗位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2、对于因违章造成事故者,要对其进行厂级和班组级教育,教育内容为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5

    阳罗二小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和红绿灯指示。

    2、上学、放学靠右行,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在车辆临近时穿越公路。

    3、严禁追、爬拖拉机和车辆、强行拦车或用石块击打来往车辆。

    4、文明乘车,不坐无营运牌照的车辆,不乘超载车。从车身右侧上下车,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5、学校不准学生骑摩托车,不提倡学生骑自行车上学。骑车上学者需在安全保卫组登记备案。骑车上路时,应靠右行,不抢道、不赛车、不带人、不并排骑车、不骑三无(无铃铛、无刹车、无锁)自行车、不单手或放开双手骑车。过马路或转弯前须减速,看清来往车辆,伸手示意。不得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不满12周岁者不得骑车上路。

    6、班级外出活动,应做到:班主任写出申请,得到安全保卫组织批准,才可执行。班级不得自行决定集体乘车或骑自行车。

    7、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如发现交通违规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涉及学生的问题要向学校报告。

    火、电、水安全

    1、严禁在教室、寝室生火取暖或玩乐。停电时使用蜡烛要经班主任同意并由专人负责。班主任要等学生睡好,灭火烛后才可离开。

    2、严禁野外用火,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火、鞭炮。

    3、严禁私拉接线安装电器插座。

    4、严禁在教室、寝室使用电茶壶、热得快、电吹风和电炉。

    5、爱护用电器具,不得人为损坏开关、插座等,严禁自行装拆电器。若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电工。

    6、严禁去池塘、水库、湖里游泳或洗澡。

    7、节约用水,用后及时关闭水笼头。节约用电,离开教室、寝室时,及时关闭电灯。

    运动安全

    1、体育课服从体育教师指导,按要求做好准备活动。

    2、使用体育器材如铅球、标枪、铁饼、手榴弹等需体育教师同意方可使用,使用前要检查活动器材,并在教师监督下进行训练。

    3、课外活动听从体育教师安排,不准单独做危险动作,如单、双杠等,需有人保护。

    教学安全

    1、在教学时间内,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教师万一有急事离开必须找老师顶替,学生一定要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完成老师布置的教学任务,不得吵闹。

    2、体育课要做好准备活动,投掷课一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认真练习,动作到位,有保护措施。

    3、对患有各种疾病的学生,应遵照医生的要求服药和休息,停止参加体育活动。

    4、饭后不宜立即参加剧烈运动。

    5、体育教师不在,假如要上课,一定要在班主任带领下才可进行。

    6、实验课按科学教师的要求操作,不得违反纪律,否则要追究责任。

    7、每学年组织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家长,进一步检查治疗。

    休闲安全

    1、课间休息不得追逐打闹,互掷物具,攀吊门框、灯具、树木。

    2、严禁在校内玩弹弓、放鞭炮、打气枪。

    3、严禁带锋利的刀具,如匕首或有伤害性的玩具。

    4、严禁爬越门窗、围墙、栏杆。

    5、上下楼梯应右行,不争先恐后,严禁推让,拥挤。

    6、住校生到校后,不能任意离开学校,有特殊情况,需得到班主任同意,有请假条,才可离开,离开前到值日教师处登记。

    7、谨慎交友,不和社会闲杂人员往来,未经学校安全保卫组同意不得擅自把校外学生、朋友或亲属带入校内,更不能把外来人员带入寝室留宿。

    8、息灯后不得外出。在校期间,不经学校同意,不得留宿校外。

    9、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及时报告。发现偷盗行为敢于作斗争,对于这种行为学校给予加分。

    10、春游、秋游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发前,①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教育;②建立严密组织,责任到人,层层落实;③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其它外出活动,学校及班级一定要写出书面报告得到安全保卫组批准后,才可组织进行。

    11、注意心理卫生,不看不健康书刊,不得把不健康书刊带入校园,不进三室一厅。

    12、校内有基建时,做到一不围观,二不穿越。

    午睡安全

    1、住校生必须在寝室午睡,按时入睡,按时起床。

    2、走读生在家午睡,不得在外游逛。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校,不得提早或延误。

    3、午睡时不要讲话、打闹、看书或做其他事情。不得锁寝室门。

    4、午睡时教室门要上锁,教室窗户要关好。

    5、禁止到水库、湖中洗澡游泳。

    财物安全

    1、学生就寝关门上栓,离开教室、寝室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2、个人所带钱物要妥善保管,箱子要加锁,较贵重物品或数目较大的钱款应及时交给班主任暂时保管。

    3、窃他人钱物,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饮食用膳安全

    1、注意饮食卫生,家里带来的菜若变质不吃,严防食物中毒。

    2、发现食堂出售变质食物,或服务部出售三无商品,及时向安全保卫组报告。

    3、不暴饮暴食。

    4、住校生应在学校食堂蒸饭用膳,不得外出。

    5、按学校编定的蒸屉蒸饭,不准随意调换。

    6、严格遵守开饭时间,不得提前拿饭,无事不要在食堂饭厅转悠。

    7、进餐厅要排队。不起哄、不拥挤,不插队。

    8、不敲打碗筷,不乱倒剩饭剩菜。

    9、爱惜粮食,节约用水。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6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学校与消防中队每月对学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教训。

    2、学校与消防中队共同组织教师、学生进行“自防自救,灭火逃生”训练学习。

    3、定期班主任、学生参观消防中队内务、灭火演练,以了解和熟悉消防器材、设备,掌握消防器材的原理及使用方法。

    4、消防安全教育以班为主,班主任要担起教育的责任和义务。⑴组织学生学习消防火灾的知识,做好家庭防火常识的宣传和遇到险情能够自救。

    ⑵教育学生发现火情及时报告老师,不要擅自灭火,更不要玩火。⑶教育学生不吸烟,在家里做饭使用打火机、火柴时要注意安全,必要时要在家长陪同指导下进行。

    ⑷班内要利用板报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班主任要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适时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5、学校定期对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值班及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要经常利用广播、闭路电视、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7、学校总务处要对门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对携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严格进行控制在校门外,经过与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采取必要的措施,才能允许进校。

    蓟县第一中学

    2011年1月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为强化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引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

    四、职责

    (一)公司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调岗”、“复工”、“四新”培训。

    五、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

    公司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能力,并接受再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公司组织参加政府安监部门举办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公司组织参加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至少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

    (三)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进公司员工必须进行的“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公司安全办应建立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1.公司级安全教育

    (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进行法制、遵章守纪和事故案例教育。 2.部门安全教育

    (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规定;(本部门事故教训;(5)本部门应急预案及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 3.班组安全教育

    (本班组安全生产特点、作业要求及设备、工具的性能、安全装置的作用和维护方法;

    (3)本班组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实际操作方法,主要讲安全操作步骤、方法、要领及异常情况的识别和处理;

    (6)劳动保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四)“调岗”和“复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调换工种、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重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部门、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事故案例。

    2.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禁止行为;

    (的正确使用方法;

    (3)事故案例。

    (五)“四新”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工艺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涉及的有关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四新”教育由各部门实施,安全办进行监督,培训率应为100%。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操作要领等。

    (六)全员教育

    全员教育由公司组织,每年至少一次。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职业健康培训;

    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案例等。

    (七)相关方的安全教育

    学习、中介咨询、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短期、临时性的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施工人员,租赁承包方、劳务分包方等。

    2.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坚持“谁主管,谁教育;谁接待,谁告知”的原则。

    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

    承包工程项目的作业人员,除公司安全告知外,应监督相关方对其员工进行针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培训,进行安全交底。

    (八)培训计划及实施

    每年末由公司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依照结果制定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报批。

    (九)培训效果评估

    公司组织对每次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改进。

    (十)培训产生的记录管理

    1.公司须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2.公司每年对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篇9

    二十六、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由安全部统一组织,各部门(车间)主管应组织员工积极参与。

    二十七、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由安全部具体负责,保证每个季度更新宣传栏的内容。宣传栏主要宣传与本公司有关的安全知识,宣传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模范标兵和模范行为,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讨论。

    二十八、鼓励广大员工向安全部踊跃投稿,选用一篇文章付稿费50~200元。

    二十九、在日常管理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发现员工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外,当事员工还须接受安全部的训诫教育,并由安全部在《安全培训卡》登记备案。

    本文来源://www.pzc5.com/p/1271.html